五、报考人员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录用为人民警察:
(一)有危害国家安全、颠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政权行为的;
(二)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参加相关活动的;
(四)可能影响录用后依法履行职务的其他情形。
本公告所称家庭成员,是指报考人员的配偶、父母(监护人、直接抚养人),年满十四周岁的子女、未婚兄弟姐妹。
本公告所称父母,是指有共同生活经历的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是指有共同生活经历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兄弟姐妹,是指有共同生活经历的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公安厅
2020年7月7日
以上是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为大家整理的2020年黑龙江省公务员公安厅关于考试录用人民警察有关条件公告,希望各位考生,抓紧时机、切莫迟疑,合理、有效利用网络资源,积极备考,迎战公务员考试!
以上是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为大家整理的2020年黑龙江省公务员公安厅关于考试录用人民警察有关条件公告,希望各位考生,抓紧时机、切莫迟疑,合理、有效利用网络资源,积极备考,迎战公务员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