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某小学五年级的5名男同学因参与社会盗窃而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这些学生都很害怕,有的想逃避,有的不敢承认犯罪事实,有的不敢检举揭发。学校得知这个消息后,立即派人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并同家长一道做学生的工作,动员他们主动向公安司法机关坦白交代问题,争取从宽处理。学校还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调查案情。5个学生年龄都比较小,犯罪情节也不是很严重,所以公安司法部门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学校允许这些学生继续回校学习。对此,学校争议很大。不同意他们回校学习的领导、教师的理由是:这些学生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将其开除既不违反上级的有关规定,也不算过分。否则,以后对学校的荣誉影响很大。问题:你认为该学校到底该不该收这5名学生呢?
详见解析
学校应该收这5名学生。学校有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的义务,即学校不得侵犯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教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规定,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学校应该予以保护。另外,这5名学生犯罪时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按照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于品行有缺点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也不得随意开除。因此,学校应该收这5名学生,在他们学习期间,不得歧视,而是耐心进行引导和教育。
该材料涉及的知识点包括法律法规常识、德育、教育与环境的关系等方面。在作答时,可根据要求就单一方面知识点展开论述,也可将几个方面结合起来综合分析。对应试者的知识掌握和综合运用能力要求较高。属于能力拓展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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