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017年5月10日,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大豆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向乙出售500斤大豆,价款1000元;5月25日,甲将大豆运至乙家;货到10日内乙支付价款。5月20日,甲掌握确切证据,证明乙根本无力支付1000元的价款。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中止履行后,乙提供适当担保的,甲应当恢复履行
B、甲中止履行后,乙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则甲有权解除合同
C、甲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乙
D、甲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直接解除合同,并及时通知乙
详见解析
(1)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给付时,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2)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两“不”(即不提供担保+不恢复履行)→解除合同】
本题中,甲掌握确凿证据,证明乙无力支付1000元的价款,即乙已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因此,甲享有不安抗辩权,有权中止履行,并告知乙;
选项A、B、C表述正确;选项D表述错误,甲不能直接解除合同。
综上,本题应选ABC。
今天给大家整理的问题是【2017年5月10日,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大豆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向乙出售500斤大豆,价款1000元;5】,不知道你答对了没有?那么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该题目的正确答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