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国有企事业工作的人员,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2、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含青南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选派之日算起(脱产学习和借用到州及以上机关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时间除外)。到公益性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3、毕业后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算起。
4、到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或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人员,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5、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6、大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相关活动或从事相关工作的,即使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开始缴纳社会保险,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五、优惠政策
1.报考市州及以下职位公务员的少数民族考生,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
2.对父母有一方现在省内六州工作(或现户籍在六州)满3年的汉族子女,报考自治州及以下职位的,笔试总成绩中按以下规定加分:满3年不足5年的加1分,满5年不足10年的加2分,满10年不足15年的加3分,满15年不足20年的加4分,满20年及以上的加5分。
3.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
符合以上优惠政策的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报名结束后,符合加分政策的汉族考生,于2015年4月6日至4月15日,请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父母一方的工作证明到报考职位所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现场确认加分,未按规定时间要求进行现场确认的,不予加分。拟加分人员名单,将在青海人事考试信息网(www.qhpta.com)公示,请考生及时上网查询。
六、下列人员不能报考公务员
(1)曾因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的人员;
(3)具备公务员身份人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4)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
(5)现役军人;
(6)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七、公务员报名的回避制度
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八、学历的认定
青海省面向社会公开考录公务员公告中的所需专业是指通过考试取得专业学籍,并完成学业毕业的专业,在高等院校取得的学位证书和所学的辅修专业不视为报考公务员的所需专业。招录职位专业以考生取得的学历证书中的专业为准。考生在进行资格审查时,所提供的学历证书难以甄别的,由省级以上教育或有认定资质的部门出据认定学历证明材料。取得国外学历证书的考生,应当有国家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九、资格初审、复审
(一)资格初审及复审工作由各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或省直招录机关组织实施,报考省级以下垂直管理单位职位的考生资格复审由该系统省级单位负责。
(二)考生资格复审时所提供的证件和材料必须齐全、真实、有效,并与网上报名填写一致,否则视为弄虚作假。
(三)考生须在指定时间内进行资格复审,非特殊情况,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四)资格初审及复审工作实行“谁审核、谁负责”责任制,因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或工作失职,使不符合资格条件的考生通过了笔试、面试,情节轻微的由招录机关负责解释,情节严重的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在资格复审过程中遇到较大疑议的问题,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确定。
(六)各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直各招录机关对通过资格复审的人员,要及时发出《青海省公务员录用考试审核表》。
十、考生需提供的证件材料
(一)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户籍证明、准考证、学生证以及所在院校开据的毕业证明材料。
(二)其他考生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户籍证明、准考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以及报考职位资格条件所需有关证书等;往届毕业生毕业证、学位证暂扣在学校的,须提供毕业证、学位证的复印件并加盖毕业院校学籍管理部门公章,同时要有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招考职位要求考生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考生须提供工作单位的证明或工资发放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获取国外学历、学位证书的考生需提供国家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五)在我省服务的“西部计划”志愿者(含“青南计划”志愿者)、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和“特岗教师”四类人员在基层服务的时限、地点及考核情况分别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省教育厅认定。
(六)考生报名时须提供本人通讯联系方式。如要更改联系方式,报考省直机关(含垂管单位)的考生,向招录机关备案;报考市、州及以下职位的考生,向报考职位所在地的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考试成绩构成比例
面向社会考录人民警察的职位,笔试科目为申论(占笔试成绩4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笔试成绩40%)、公安专业(占笔试成绩20%)。笔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70%,面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30%。
面向社会公开考录的其他职位,笔试科目为申论(占笔试成绩5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笔试成绩50%)。笔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70%,面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30%。
十二、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
为保证招录人员的综合素质,对招录职位人数与资格复审人数比例为1:1的职位划定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未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人员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考录资格。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以所有进入资格复审人员(招录职位人数与资格复审人数比例为1:1职位进入资格复审的人员除外)的最后一名成绩为标准线。
其它职位需要递补的人员,未达到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的不再递补。
十三、《申论》试卷答题要求
对藏(蒙)汉两种语言有要求的职位分为具有藏(蒙)语口语交流能力的职位和具有藏(蒙)语文字写作能力的职位。报考具有藏(蒙)语文字写作能力职位的考生,《申论》第二问必须用职位要求的民族语言文字答题,否则不计分,按不符合报考职位设置的资格条件处理,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考录资格。报考六个自治州职位的考生,笔试可自愿选择报考职位所在自治州自治民族主体语言答题,也可以选择现代汉语答题。
十四、藏(蒙)语言能力测试
报考对藏(蒙)汉两种语言有要求的职位的考生,笔试结束后通过资格复审的人员,在面试之前由各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省直各招录机关统一组织民族语言测试,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空缺的面试名额,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