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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考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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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务员」2018年江苏公务员考试司法行政系统招考公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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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5-27 23:11|来源: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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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笔试

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人民警察考录职位,考试类别见职位简章。考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申论两科。考试不指定复习用书,各科目考试范围以《江苏省2018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为准。

报考人员参加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笔试,笔试时间:2018年3月24日。

上午 0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 14∶00~16∶30 申论

考生应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3)体能测评

体能测评由招录机关所在地的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组织实施。体能测评工作经费由招录机关予以保障。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按照职位拟录用人数1∶5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能测评的人员。达不到1∶5比例的职位,按实际合格人数确定参加体能测评的人员。体能测评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因体能测评不合格导致面试人选出现缺额时,可进行一次性递补。

(4)资格复审

体能测评合格的考生参加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工作由招录机关所在地的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组织实施。经复审,不具备报考资格或材料不符合要求者,取消面试资格。

(5)面试

从资格复审合格的考生中,原则上按职位拟录用人数1∶3的比例,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面试工作由招录机关所在地的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面试结束后,按照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合成考生的总成绩。

(6)体检和考察(政审)

根据报考人员的总成绩,按照职位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选。总成绩相同的,依次按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由高到低排序。体检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和《江苏省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执行。体检由招录机关所在地的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组织实施。

对体检合格的报考人员,由招录机关组织考察(政审)。考察(政审)按照《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进一 步做好江苏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执行。

(7)公示录用

招录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从考察(政审)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录用人员,由录用审批机关在设区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实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 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录用审批程序为:

①拟录用为监狱、省属强制隔离戒毒所人民警察的,经招录机关所在地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初审,报省监狱管理局或省戒毒管理局复审,经省司法厅审核同意后,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②拟录用为市属强制隔离戒毒所人民警察的,由设区市司法局报省司法厅政治部审核同意后,报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在体检、考察(政审)、公示等环节因报考人员不符合要求、主动放弃等原因而出现计划缺额时,应按该职位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递补,每个职位只能递补一次。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后,不再递补。

三、录用后管理及待遇

录用人员须参加公务员初任培训,实行一年试用期。培训、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任职定级。培训不合格或违反公务员录用和试用期管理相关规定的,取消录用资格。录用为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单位人民警察的享受人民警察待遇。

四、纪律与监督

考录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人民警察)工作,要严格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考录公务员(人民警察)有关规定以及2018年江苏省公务员考录工作的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考录纪律,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确保新录用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为方便社会各界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省司法厅 (025)83591129

省公务员局 (025)83236151、83236050

以上是中国人事考试网为大家整理的「江苏公务员」2018年江苏公务员考试司法行政系统招考公告,希望各位考生,抓紧时机、切莫迟疑,合理、有效利用网络资源,积极备考,迎战公务员考试

(编辑:中国人事考试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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