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直系亲属”指父母(含继父母和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近亲属”指同源于父母(含同父异母和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的伯叔、姑母,同源于外祖父母的舅父、姨母。
二、关于报名要求
17.什么时间报名?
报名时间从2020年7月13日上午9:00开始,至7月20日上午9:00结束。
18.报名方式是什么?
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报考者登录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 rlsbj.cq.gov.cn/)首页“我要办”中的“人事考试网上报名”栏目,点击“人事考试网上报名入口”进入报名系统。
三、关于报考职位
19.报考者可以报考几个职位?
报考者只能报考一个职位。
20.什么情况下报考者可以更改报考信息?
在照片审核通过前,报考者可以更改报考职位。照片审核通过后,则不能再修改任何报考信息。
21.是否会公布每个职位的报名数据统计情况?在哪里查看?
为方便广大报考者了解各个职位的报名情况,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将从报名开始日的第2天(7月14日)起到7月 17日止,每天上午11:00左右,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首页“重庆市2020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栏,公布各职位报名相关数据。此后,不再公布每日报名数据,待缴费结束后再公布最终报名数据。
特别提醒:为防止大量报考者集中在临近报名结束时报名,造成网络拥堵,请报考者审慎把握报名时间。
22.可否以辅修、第二专业报考?
对于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普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相应学位的报考者,若在校期间取得辅修、第二专业证书,可持辅修、第二专业证书所列专业报考。
23.如何判断报考者所学专业符合职位要求?
本人毕业证书上所列专业名称与职位要求的专业名称完全一致,即可在网上提交报名申请。
24.报考者如何申请相近相似专业认定备案?
本次报名,凡毕业证书上所列专业名称与职位要求的专业名称不一致的(含相近相似的专业),但报考者认为所学专业符合报考职位要求,须由报考者向招录机关提供学校签章的学习课程等证明资料,经招录机关审核同意,并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报名。
四、关于公共科目笔试
25.什么是笔试开考比例?各职位笔试开考比例具体是多少?
笔试开考比例是:招考指标与报名人数要求的比例。报名人数须达到规定的笔试开考比例方可开考,达不到的则相应递减或取消招考指标。
除法院系统、检察机关职位按1︰3笔试开考比例外,其他职位笔试开考比例是1︰5。但招考职位中“艰苦边远地区基层职位”未达到笔试开考比例的,可降低至1︰3。公安人民警察基层警务技术(法医)职位、司法人民警察职位中有“司法执行及技术类”专业要求的职位和狱医、所医职位,可以开考且不递减指标,若报名人数少于招考指标时递减指标至报名人数。
26.如因报考人数未达开考比例而取消招录计划,考生该怎么办?
如某职位因报名人数达不到笔试开考比例而被取消招考的,报考该职位已缴费的人员有以下两种选择:一是由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退费;二是征得本人同意后调整到符合报考条件的其他职位。
27.公共科目笔试包括哪些内容?除公共科目笔试外还考专业科目考试吗?
公共科目笔试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所有报考者均要参加这两科考试,考试内容请参阅《重庆市2020年度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为测查从事乡镇机关工作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素质,提高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精准性科学性,乡镇机关职位申论考试类型为“申论2”,其他职位为“申论1”。
本次考试除公共科目笔试以外,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勤务职位的报考者,还应参加公安类专业科目考试;法院系统、检察机关职位的报考者,还应参加法律基础知识考试。
28.公共科目考试地点设在哪里?
本次考试将根据考生报考人数在主城片区和万州片区、黔江片区、涪陵片区、永川片区设置相应考区,在网上报名填报个人信息表时,报考者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以上任一片区考区。
特别提醒,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勤务职位和法院系统、检察机关职位仅在主城片区考区设置考点,请报考此类岗位的考生选择主城片区考区。
29. 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在哪里查询?
公共科目笔试合格分数线、各职位进入面试(体能测评、专业能力测试)最低分数线、考生笔试成绩和名次,以及现场资格审查、面试(体能测评、专业能力测试)、体检报到等招录环节的具体时间、地点,请于2020年9月25日上午9:00后登录报名网站查询。
五、关于现场资格审查
30.现场资格审查的对象是哪些?现场资格审查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现场资格审查的对象是根据《公告》公布的面试(体能测评、专业能力测试)比例,拟参加面试(体能测评、专业能力测试)的人员。
现场资格审查时,报考者应提供《公告》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证明材料包括:本人笔试准考证、毕业(学位)证、身份证、户口簿,以及招考职位要求的工作经历、资格证等其他证明材料,同时提供网上报名通过后打印的报名信息表和《重庆市2020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现场资格审查表》。在职人员应提供加盖工作单位及具有人事管理权限部门公章的同意报考证明;尚未取得毕业(学位)证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2020年毕业生应提供学校签章的《重庆市2020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名推荐表》;留学回国人员还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现场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方可进入面试(体能测评、专业能力测试)环节。
31.递补可在哪些环节进行?
现场资格审查期间,因人员放弃或审查不合格而出现缺额的,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可在报考同一职位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人员最后一名成绩并列的,一并进入现场资格审查。
体能测评结束后面试工作开展前,若出现体能测评合格人员放弃面试达不到面试比例的,其缺额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可在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按相应原则进行递补。
面试后各环节出现缺额,不再进行递补。
特别提醒:考生在整个招录期间须保持通讯畅通,通讯方式如有变化,应当及时联系招录机关变更联系电话,以免错失录用机会。
六、关于体能测评
32.哪些职位需要体能测评?标准如何?
需要进行体能测评的有公安人民警察、司法人民警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基层执法职位。
体能测评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等规定执行。体能测评的3项全部达标的为合格,其中一项不达标的为不合格。体能测评结束的当天公布体能测评结果。体能测评具体内容和标准如下:
男子组
项目标准
30岁(含)以下31岁(含)以上
10米×4往返跑≤13"1≤13"4
1000米跑≤4'25"≤4'35"
纵跳摸高≥265厘米
(2)女子组
项目标准
30岁(含)以下31岁(含)以上
10米×4往返跑≤14"1≤14"4
800米跑≤4'20"≤4'30"
纵跳摸高≥230厘米
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两个项目的测评次数为1次,10米×4往返跑的测评次数不超过2次,纵跳摸高的测评次数不超过3次。
七、关于面试和专业能力测试
33.如何确定参加面试(体能测评、专业能力测试)考试人员名单?
现场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根据面试(体能测评、专业能力测试)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体能测评、专业能力测试)人员名单。
34.哪些职位要进行专业能力测试?
市审计局所属财政财务审计、投资审计、计算机审计职位,市商务委“综合管理职位2”在面试前需进行专业能力测试。参加专业能力测试的人员均进入面试。
35.什么时间进行专业能力测试?
具体时间、地点可在报名网站进行查询。
36. 专业能力测试的成绩如何计算?
专业能力测试成绩占面试总成绩的30%。
八、关于体检和考察
37.如何确定体检和考察的人选?
体检人选从面试合格人选中按同一职位报考者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据招考指标1︰1比例(市商务委按照2︰1比例)确定,若最后一名成绩并列的,则依次以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若上述各项成绩都相同,则报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加试面试,并按加试成绩的高低依次确定体检人选,若其中一名报考者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或为疫情防控一线表现突出的社区干部,则直接将其确定为体检人选。体检合格者列为考察人选。市商务委实行差额考察,考察人选与招考人数的比例为2︰1,按照人岗相适原则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不唯分取人。
38.体检由谁负责组织实施?
体检由招录区县、市级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39.体检依据什么标准进行?
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按照《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
40.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如何提出复检申请?
除需当日、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外,考生对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体检实施机关应尽快安排考生复检。体检实施机关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41.哪些部门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公安机关、监狱、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该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42.考察如何进行?
考察坚持谁用人谁负责。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重点考察人选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等政治要求。考察内容主要包括人选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报考资格条件、职位匹配度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对有专业要求的职位要加强专业能力考察。重点考察人选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胜任工作能力、制度执行力和自理能力等方面情况。
对没有工作经历的人员,要把制度意识和遵规守纪情况作为重点考察内容。
在考察中,发现考察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将其确定为录用人选:
(1)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的,具体包括: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2)未达到公务员基本素质标准,有公务员职业应当禁止的行为的,具体包括: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或公众的;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3)曾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具体包括: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曾受过劳动教养的;曾被开除党、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近三年内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后不满三年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不满三年的;隐瞒个人重要信息,欺骗或误导组织的。
(4)报考机要、涉密等重要职位的,其重要档案材料不全、个人经历不明、历史状况不清,无法进行有效考察,录用后有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
(5)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