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取得合格成绩,只是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一个必要环节,学历层次、所学专业、身体条件等都是认定教师资格的重要条件,因此,建议其他条件有可能会影响自己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谨慎报考。
(五)其他有关事项请考生登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http://ntce.neea.edu.cn/)或山西招生考试网(http://www.sxkszx.cn/)进行查询。
各市咨询电话:
太原市:0351-3199908;
大同市:0352-2537449;
阳泉市:0353-2297098;
长治市:0355-2058509;
晋城市:0356-2066106,0356-2024026;
朔州市:0349-8851183;
晋中市:0354-3806644;
省高校园区:0354-3806644;
运城市:0359-2216398;
忻州市:0350-2020429;
临汾市:0357-3063355;
吕梁市:0358-8211682。
附件:
山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修订)
一、为了顺利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山西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细则》,参照高等师范院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及办法。
二、参加体检的人员范围:申请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
三、体检标准:体检的结论分合格、不合格两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1、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者。
2、血压超过18.66/12KP(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KP(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50毫米汞柱)。
3、结核病未治愈者。
4、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5、慢性肝炎肝功能不正常者(肝功能正常的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除外)。
6、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
7、各种肾脏疾病伴肾功能不全者。
8、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